摘要

"刑行交叉"案件的不断增多易导致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职能的交叉,其既包括刑事检察中涉及行政检察职能的情形,也包括行政检察中涉及刑事检察职能的情形。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采取刑事和行政不同性质的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刑事检察中涉及行政检察职能的情形可分为双罚、补罚和耦合三类。行政检察中涉及刑事检察职能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以罚代刑"和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等。对此,可坚持全面审查、"双向移送"、高效便捷三个原则,构建处理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职能交叉问题的有效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