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难以避免的赎地纠纷,河北高等法院不仅依据国家法进行审判,而且超越国家法,依据情理、私人契约、民间习惯、先例作出裁决。在实际的诉讼裁判中,若国家法同民间习惯相冲突,例如回赎期限和典权人的先买权问题,法院会援引国家法律而非民间习惯作出判决,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近代司法的初建。法院之所以对某些案例援引"民间习惯"和"先例"作出判决,是因为国家法律缺乏相关方面的规定,法院依据"法律多元"的理念,将民间习惯和先例视为社会秩序的建构力量;对"情理"和"私人契约"的重视,反映了民国司法体系功能的不足以及地方控制的薄弱。裁决依据的多元化,反映了当时审判实践中传统与革新交错的独特状况。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