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务中对出售游戏账号后又找回、虚构账号交易骗取钱财或保险等行为定性时,存在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错乱、盗窃与诈骗不分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对网络游戏账号法律属性及其法益构造的理解混乱。通过辨明游戏账号“不记名债权凭证”的身份,进一步阐清我国刑法上的财物还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从而证成游戏账号系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准确区分,关键在于类型思维方法的引入,建构起“售后找回型”“虚构交易型”“骗取保险型”等具体行为类型。同时,在涉案账号价值定量上也存在认定规则不统一的现象。对此应重塑标准,在交易过程中因与现实货币产生兑换机制而赋予账号“票面数额”;对于购入后充值部分的价值认定,则应遵循民法上的风险转移原则,重构一套“直接财产损失+充值部分鉴定”的账号价值认定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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