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老的传统海难救助法其形成与发展都根植于海上财产救助,先天缺乏对船源污染海洋环境保护的关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需要进行生态化转向。依据生态法预防为主原则,生态化的法律应制定相应法律规则鼓励船源污染海洋环境救助行为。而生态化法律中,环境救助人不应是单纯的经济人,而应定位为生态理性经济人。在海商法私法体系下,对于属于理性生态经济人的环境救助人,激励其环境救助行为应以报酬为主要方式,要以救助报酬激励为核心思路推进环境救助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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