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检索裁判文书网案例发现,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适用度较低,原因可能包括环境侵权损害后果认定较为困难,被侵权人证明难度较大。针对上述原因,本文结合司法案例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如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认定机制,建立相对统一的鉴定机制;适当降低被侵权人的证明难度,将主观条件加入重大过失,适度降低被侵权人的证明标准。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