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适用税收优惠是税法与破产法互认、妥协的产物,表现为破产法律对税收国家利益的必要限缩。目前,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所得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参照债务重组所得税规定适用,难以享受充分的税收优惠。在优化路径上,重整债务豁免所得应享受递延纳税,在重整期间暂时不征税,这既是基于量能课税的考量,又是税收中性理念的体现。税收优惠在制定相关规则时,还应协调好与反避税规则之间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