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典型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件,由于"微信"用户群体庞大,属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驰名商标,因此应当给予其更宽的保护范围。同时,若被控侵权主体主观恶意明显,结合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销售规模、分布地域及其宣传情况,在获利明显超出法定赔偿上限的情形下,可以酌定依据违法获利确定赔偿数额。而且,在无明确正当事由且合理支出并未明显超出行业惯例下,不应任意调整原告已支出的合理诉讼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