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配偶往往既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是对方当事人,这时如何确定精神病人的诉讼代理人就成为一个难题。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虽然有法定代理人但由于利益相抵触等原因不能够行使诉讼代理权时,法院应为上述当事人指定特别诉讼代理人。建立特别诉讼代理人制度,能使程序法的诉讼代理制度与实体法的民事代理制度相对应,弥补法定代理制度的不足,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定特别诉讼代理人制度可以从启动方式、指定特别诉讼代理人的选任、监督程序三方面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