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监管机构界定的职责:一是规制,即法规建设;二是监督,即实施。在成立之初,银监会就明确了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在认真借鉴国际成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对如何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已经形成了清晰的认识和中期战略考虑。在客观自我评估我国银行业遵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情况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到2006年底,我国要建立起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基础,到2012年基本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