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954条关于自甘风险规则的规定,突破了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抗辩事由体系的限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该规定没有周全考虑自甘风险行为类型的不同而将自甘风险规定为一项普遍的抗辩事由,则有失偏颇。未来的民法典侵权责任应明确规定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空间,对自甘风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视自甘风险行为的类型不同,分别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及比较过失规则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