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协定")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缔约国居民从缔约对方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