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专章对居住权制度进行规定,足以证明居住权制度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居住权入典可以在满足房屋多元化利用需求的基础上,推进以房养老的制度设计,亦可在司法实务中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具有其他任何制度均无法替代的独立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设计有诸多亮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也可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可以有偿设立;居住权消灭要进行注销登记的规定维护了居住权设立和消灭的程序完整性。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明确,应加强与其他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实现居住权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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