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汉出土文献所涉及的法律和民事事务中存在的“命”,是对“命者”认定或赋予新的罪名或身份的一种行政行为,并体现出必须履行某种手续或程序的行政管理的性质。这种名为“命”的身份认定行为,在秦汉时期以技术和技能为要求的专业领域中,同样呈现出更为典型的意义,而对于在技术和技能方面有着更高水准要求的“乐人”来说同样如此。乐人身份认定的行政行为,至迟在战国晚期秦及秦代的“外乐”“左乐”“乐府”等音乐机构中就已经存在,并表现出了较为成熟的行政运作机制和特点。上述问题的讨论,有利于对秦汉时期“乐人”这一身份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命”赋予乐人身份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公职服务乐人的岗位编制(员额)而决定的,对于从事公职服务的乐人启动“命”的行政程序,其乐人身份所附带的系列条件也会缘于其职务而发生和存在。与“左乐”“乐府”中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公职服务不同,在“大祝”的统属下以“践更”形式服务于“外乐”,有可能是秦及汉初“乐人”这一身份的职务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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