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湿地保护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原则性要求,但在湿地保护中如何具体适用需要研究。根据自然保护地法与湿地保护法的关系,自然保护地法可为湿地保护提供特殊规则,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实现湿地生态价值的优先保护。从现有立法资源来看,传统立法所确立的纳入规则存在缺陷,现行《湿地保护法》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在确定“纳入范围”与“纳入方式”等方面存在适用难题。为此,需在尽快开展有关规范的评估清理工作基础上,明确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湿地保护范围及方式,优化湿地保护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规范方式,为通过自然保护地体系实现湿地生态价值优先保护提供良好的规范基础与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