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了回应。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是将“造成重大损失”改成了“情节严重”。在立法层面,这一调整虽然弥补了以单一经济损失入罪的劣势,但同时也会给司法审判带来新的难题。“情节严重”作为一个综合性规范评价要素,应打破过去的“唯数额论”“唯结果论”的司法观念,在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的指导下,结合过去的认定标准以及该罪在刑法分则中保护客体的位置,通过对情节要素进行类型化区分,将结果要素以外的行为要素、主体要素等作为考察对象,以此来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并回应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对该罪犯罪外延过大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