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资金极度不负责任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张金玉; 阳韵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32): 24-2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32.030

摘要

<正>【裁判要旨】对于以欺骗手段非法募集资金但确将募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最终仍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案件,若存在行为人不考虑资金使用成本、项目盈利能力是否具有还本付息可能、后续资金不到位就盲目投入等资金使用决策极度不负责行为,因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严重侵害投资人权益、无法推定投资人同意资金实际用途,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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