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主要供给者和保护者,在荒漠化防治中应当负有主导责任。我国荒漠化防治的政府责任尽管在相关法律中有所体现,但实践中还存在政府责任缺失、政府短视、央地矛盾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律对荒漠化防治政府责任规定不明确、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不完善、中央环保督查的效果不佳等。因此,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完善我国荒漠化防治的政府责任,不仅需要健全我国荒漠化防治政府责任各项制度,而且还要将该政府责任具体落实到荒漠化防治的实践中,明确荒漠化防治的主导责任及其主体,健全荒漠化防治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和中央环保督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