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体育赛事风险防控的意义,既在于强化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在于引导赛事参加者树立正确户外安全观。体育赛事的安全监管主体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在阶段性监管过程中,事前监管的重心应向预警监测转移,在过程督导中实现事中监管,完善事后评估与信用监管。体育赛事的应急救援机制应回应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提出的新要求,实现赛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再优化。与新《安全生产法》相适应,应通过制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目录,编制体育赛事安全责任清单,建设体育赛事安全监管信用机制,发挥体育赛事责任保险作用,进一步完善体育赛事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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