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战作为战争的一种新形式,应当纳入以《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为首的国际法的规制,但以现有主流学者对《宪章》的理解,很难明晰网络战的法律性质,即该行为是否构成《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的"武力",以及面对等同于军事武力的网络攻击或其威胁,以网络攻击行为自我防卫是否可援引自卫条款。明确此问题,在遵循国际法一般原则的指导下,既涉及新环境下对《宪章》的理解,同时也须考虑国家利益,因而应当逐案解释,不能一以概之。同时,一旦真正受到网络攻击,在行为合理、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则时,可援引《宪章》第五十一条之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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