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海上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元复合性、受不确定介入因素制约等特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无法解决实践中这种较为典型的因果关系判断难题。对此问题,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中的"不被允许危险的实现"及其下位规则具有合理性。按照这一思维路径,首先应明确"先归因再归责"的判断范式,在确认事实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进一步适用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规范保护目的、危险升高等对构成要件内容进行规范判断,从实质上检验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