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现代性及其法治理想要求捍卫法的自主性。在中国法学语境里,法的自主性犹如一项"斯芬克斯之谜"。围绕法治谜面,中国法学曾形成三次争论,分别是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之争、精英司法与民粹司法之争、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这三次争论分别在法律规则、司法运作和法律论证的不同层面触及法的自主性问题。不过,这些争论却一再遮蔽法的自主性问题。从系统论法学来看,法的自主性以法律系统的分出为前提。法律系统的分出包括三个维度:时间维度、社会维度和事物维度。时间维度指向法律运作的封闭性,社会维度指向法律制度的反身性,事物维度指向法律系统的同一性。因此,法的自主性以法律运作的封闭性、法律制度的反身性和法律系统的同一性为基础。当法的自主性摇摆在神话与现实之间时,这个问题就以悖论的方式呈现自身。对此,系统论法学提出了自我描述与异己描述的区分,并将其作为展开法的自主性悖论之条件。基于这个区分,法理论对法的自主性之描述,属于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因此,面对法的自主性悖论,法理论必须承担去悖论化的任务。同时,这个任务揭示了法理论的功能就是反思和捍卫法的自主性。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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