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用统计方法,以结构化形式对涉及违法建筑信赖保护原则的308份行政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发现:66%案由是因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所作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主动援引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诉求理由的有219份。就裁判结果而言,行政相对人援引并且法院采纳的有23份,行政相对人没有援引但法院主动适用并据此裁判的有39份;就理由叙明而言,法院适用或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需要权衡多种因素。围绕典型案例,违法建筑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焦点问题主要是:未取得许可证是否可以直接认定涉案建筑违法并予以无偿拆除;法院直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时如何进行充分说理;法院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如何进行利益衡量。司法实践的启示在于,若要实现信赖保护原则制度化,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之区分;完善违法建筑信赖利益行政补偿制度;优化违法建筑信赖保护司法审查规则;健全违法建筑信赖利益保护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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