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幌骗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实质是使得证券、期货价格发生扭曲,不能反映金融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前期建仓、非法软件开发和接入是幌骗交易的预备行为,反向交易不是幌骗交易行为的组成部分。幌骗交易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以行为人的申报量为重点,同时也需要明确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计算。幌骗交易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属于短缩的二行为犯,有反向交易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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