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时代来临后,新型网络传销成为传销活动的主流,且发展态势迅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1号指导性案例对于办理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特征认定上应坚持实质判断的原则,在主观构成要件特征的认定上应准确区分主观故意与违法性认识,同时应通过把握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区分金融创新与传销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