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岳麓秦简《暨过误失坐官案》中,县丞暨被弹劾了八项罪行。围绕其应"累论"还是"相遝",吏员内部存有争议。议罪双方主张的"累论""相遝"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都只适用于暨的部分劾罪,而不适用于其全部罪行。依据律令规定,暨应受的处罚最低程度可能为二甲二盾,高于"吏议"的"赀一甲"。"却曰"所在简1205不应编在简1206之后,应编在整个案件的末尾。"却曰"为此案的最终裁决,吏议的"勿累"建议被驳回,暨将被重新论罪。吏员们支持暨的"相遝"请求,主要是出于境遇相似的考虑。除做出判决的官吏外,参与议罪的吏员一般不会被追责。繁杂的日常事务,变动中的律令,增加了基层官吏受到职务弹劾和处罚的风险。对职务犯罪的严厉处罚,深刻影响了秦国的基层吏治和政治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