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控诉事实对审判范围具有限制作用,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在未经控诉主体指控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纳入审判范围。控诉事实对审判范围的限制需要以诉讼客体是否出现变更为标准,如果案件事实的变化没有导致诉讼客体出现变更,无需通过控诉变更。法院不能超出控诉范围进行审判,但是需要就发现的新事实通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是否进行公诉变更。审判范围还可能受到尚未提出控诉的漏罪事实的影响。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法律评价并不构成对审判范围的限制,但是对于案件审判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在法院作出不同于控诉主体法律评价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审判突袭现象,法院需要履行保障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职责。致送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应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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