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应从民法的一般原理出发,结合交易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分配,细分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恶意串通情形下的合同自然无效;受让人未尽形式审查义务则具有可归责性,判定合同无效更符合实体公正;受让人善意的情形下,将股权转让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与对公司的效力加以区分,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本意和行使规则,认定合同有效更加合理。在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树立准确的审判理念: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持股权结构稳定;保障股东的股权自由转让权益;保护受让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