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基因生物,现有国际层面上的规制体系有《生物安全议定书》体系和WTO体系。这两套国际规制体系互相独立平等,没有从属关系,但当两者在对转基因生物进行规制时如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就存在如何选择和协调的问题。由于保留条款的存在,我们既不能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确定的后条约优先于前条约的规则来优先适用《生物安全议定书》,也不能够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确定的解释原则来解释WTO协定。除此之外,在特定的条件下,这两套独立的国际规制体系还存在引发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