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审查工作普遍存在难以着手、流于形式的问题,主要呈现为电子证据审查因由混乱无序致使劳而无功的现象。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案人员应当遵循电子证据聚焦式审查原理,剥离审查过程中的无效干扰因素,围绕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焦点问题展开审查工作。其具体方法包括:一是以聚焦争议事实为审查方向;二是以聚焦“鉴—数—取”体系为审查对象;三是以聚焦“关联性—真实性的主辅骨架”为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