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效果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从而不能完美地适用于司法实践,这就需要制定出更适合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我国关于合同解除效果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三种——直接效力说、间接效力说和折中说。通过探析域外相关制度,法国民法所采用的直接效力说并不适合我国,德国民法所采用的折中说较为适合。通过比较分析直接效力说和折中说,再次论证我国应当采用折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