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下各种立法保护模式进行分析评介,同时结合我国民间文艺保护现状及国情,认为目前民间文艺保护模式应充分运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且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艺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