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用地分类标准具有法定强制的地位,是作为规划调查、编制、管理的依据,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城乡规划工作中的困境.首先,混合维度的等级结构存在用地类别的局限性.其次,封闭固定的分类标准限制多样化的分类需求,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无法描述和规定土地利用的多维属性;第二,限制规划目标的承载和政策传递;第三,与用地管理需求缺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