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以新冠肺炎的暴发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制定实施为背景,明确了建立健康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健康权基本理论与与其可诉性都表明,以司法措施来保障健康权的实现具有可行性,并且只有通过司法救济才能促使健康权得到真正实现,并且。世界范围内的不同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不同类型的健康权司法保障制度并且各具特点,而我国健康权司法救济制度发展尚未成型。这从我国建立长远的健康权保障机制角度而言,无论是通过法院直接强制保障健康权实施,还是通过类司法机构以非诉讼的形式来解决健康权争议,亦或是通过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来补齐现行司法救济体制保护健康方面的缺陷,都为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来建立本国健康权司法救济模式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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