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其复杂的历史因素和现实需求,美国在立法上更重视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使用,欧盟向来重视对个人基本权利的维护,尤其是事关个人自主决定及个人自由的事项,在立法上一直将个人自由和安全作为其核心价值追求。个人信息与知识信息在权能谱系上均涉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虽不尽相同,但由于其具有共同的客体本质,其法权结构应该大体相当。权利化的立法模式并非是最优的保护路径,可采取以相关行为为中心构建起更为开放的法益保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