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9年10月26日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