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行政区联合应急制度建立后,地方主体的实施准备都比较积极。实施准备的内容大多是综合性的机制建设,大多系对制度的概括和复制,主要发挥了制度传导作用;少部分为具体化和工作安排,起到了具体落实作用。通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检验表明,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在实施主体上广泛,川渝区域和基层主体表现更为突出;各地方主体对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的充分运用,珠三角区域和省级主体表现更为突出。各区各级各类主体对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及其他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四个选项的偏好,呈依次减弱的态势,其中珠三角区域在实质性措施上表现最佳。跨行政区联合应急的效果总体良好,省级地方主体与基层地方主体对是否有待继续完善持相反的态度。从理论上看,一项制度能得以有效实施,与需求、资源、技术、习惯和上级指挥等因素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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