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提升立法效率的需求,引出了快速立法及相应程序的问题。快速立法的必要性源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频现。基于不同的实践需求,可以区分出常规立法程序下的快速立法和专门的快速立法程序。按照功能主义考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能够在推进快速立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仍需受到自身宪法定位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临时召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实践惯例。快速立法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长度,应当根据不同的程序类型,作出妥当安排。对于专门的快速立法程序,应当明确程序的适用情形,设计启动环节的授权机制,并确保其保有必要的程序环节。为避免快速立法的可能弊端,可以通过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改变撤销等机制予以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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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