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在法理依据方面具有多样性,"从旧论"和"从新论"反映了跨法情境下刑事追诉时效的期限选择。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法的属性可以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考察。其本质在于国家追诉权的放弃,具有可溯及既往的属性,1997年《刑法》修改体现了国家追诉权的延伸,达到了风险社会下保证最佳司法效果的目的。通过梳理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脉络,验证溯及既往适用新追诉时效的规则,确定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程序法的属性。跨法情境下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在适用过程中,需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检视和信赖保护原则的限制,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应审慎地采取"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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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