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一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足以扛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重担,鉴于其他领域的经验做法,或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其惩罚、威慑、填补功能,二者的结合更契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在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具有社会现实、制度完善、补足私益诉讼的必要性,在法理、规范、实践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具体展开适用规则时,应遵循预防为主、过罚相当、司法定价等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违法者的履责能力、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厘定赔偿金的数额,在妥善处理惩罚性赔偿金、罚金、罚款三者关系之余,为惩罚性赔偿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相关领域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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