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2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授权人民法院在认定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该解释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为此类问题的解决给出了方向性指引。该条既是对裁判者准用相关规范的授权,更是对裁判者准用义务的设定,裁判者必须准用本条规范处理公司债务加入对公司的效力问题,适用顺序上更是优先于作为漏洞填补的“类推适用”。裁判者应结合公司债务加入与公司对外担保的类似性特征与差异性特征,筛选《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公司对外担保规则中可被准用的法条范围。在类似性特征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可以准用于公司债务加入;相反,如果某一事项符合两者的差异性特征,则相关规则不可准用于公司债务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