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对待大学专业判断的态度存有明显分歧,一是盲目排斥大学专业判断,一是对大学专业判断照单全收。尊重大学专业判断具有理论正当性与历史传承性,即学术事务专业性与司法局限性以及国内外司法尊重专业判断的历史传统。在具体制度建构方面,应确立有限学术遵从立场,厘定学术性事务范围,明确尊重谁的专业判断。同时,从是否符合法律保留、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是否存在显失公正等方面对专业判断权行使予以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