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股份回购事由,已成为境外公司法的一种普遍立法趋势。中国公司法仅在特定的四种情形下允许股份回购,未免过于机械。在结合对待股份回购的不同态度的基础上,对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局限进行分析,并尝试在程序法上和实体法上对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