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协同立法是推动新时代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战略举措。协同立法是将地域上相邻的行政区域通过确定的法律范式凝聚成统一的规则整体。区域协同立法者是由区域内层级相同的立法机关所组成的立法共同体,区域协同立法者作为协同立法机制构建的主体性要素,其心智构念影响协同立法的进程和质量,其重要影响,不仅体现在立法决策过程中立法者智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这一局限性会引起立法实践中的多元主体性问题。立法者的心智构念是立法场景中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也是推动立法制度变迁的重要影响因子,直接影响着地方治理方式。区域协同立法者的目标是希望通过其主导的一系列立法博弈活动寻求各方的利益共识,得出区域立法博弈的最优策略。为此要以制度信任为基础,按照立法理性的要求提高协同立法者的智识水平、认知能力和立法技艺,从而全方位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建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