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施行日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