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