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基于效率优势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适用,我国对于破产重整DIP模式下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应立足于司法实践和现实需求,结合域外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探索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衔接下的立法路径。公司法应对困境企业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作原则性规定,构建破产重整DIP模式下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框架:一是董事对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并对义务进行差异化规定;二是董事具有及时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三是赋予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及董事具有抗辩权。企业破产法在遵循公司法的基础上,将董事的信义义务嵌入破产重整DIP模式中并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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