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省级督导机构大致有"合署办公""代管""内设""下属单位""相对独立"五种形式。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及教育民主化的深入,教育督导的职能需要进一步弱化督政,向指导中小学课程与教学倾斜,同时要继续加强评估。因而,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向美国、德国等国家学习,继续推行教育行政与督导合二为一的模式,而不是仿照英国等国家建立完全独立型督导机构。我国各级政府可在保留行政部门的督导处(室)的前提下,整合各级教研部门成立督导评估中心,共同做好督政、中小学课程与教学指导和评估三大核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