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法官的主体性因素未得到充分重视,且未厘清法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互主体关系,以致影响司法独立,招致司法不公。员额制改革是对法官主体地位的回归,员额制赋予法官裁判主体、责任主体以及社会主体的身份,让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与自主性。同时,法官主体地位的实现,从内部层面而言,离不开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从中间层面而言,离不开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从外部层面而言,离不开与社会大众、媒体的友好对话。法官主体性缺失、法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未厘清,实质上是诉讼这一生活世界被殖民化和被异化。为了平衡与统一员额制下的法官主体性与主体间性,需要防止权力与经济利益对诉讼领域的入侵,回归诉讼的本质,制度设计也应围绕防止权力与经济利益入侵两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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