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事法规范对“套路贷”犯罪的相关规定已经足够充分,但刑事审判实践在相关规定的适用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其原因在于“套路贷”犯罪刑事规制体系的构建尚未完成。这种构建应基于对现有规范的教义学解读和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形成。静态的规范供给与动态的规范适用相结合,才能为司法机关的裁判提供正确指引,进而达到良好的规制效果。“套路贷”犯罪刑事规制体系应兼具“一体、分层、多维化”的特点:从“套路贷”犯罪的全过程进行考察,确定“套路贷”犯罪不同阶段的类型化行为方式,并根据不同行为的评价维度分别度量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在进行刑事规范的适用时,应当注意“制造虚假债务”阶段刑事规范的阶梯属性和“非法索取债务”阶段刑事规范的同位阶属性,妥当地适用刑事规范,最终得出合理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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