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存在规范阐释的必要。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个人信息权益位移的规范效果。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需要对造成负价值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鉴于个人信息保护中“前置法+保障法”的立法体例,可以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的统合判断、前置法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合判断为路径,判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类型。检讨发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非法直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间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前者主要指各类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后者则主要指收集行为和手段行为之一非法的行为。当然,有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刑法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至少应具备对被害人个人信息处理意志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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